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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照金礦業有限公司“4•25”重大水害事故調查報告

發布時間:2021-07-26  字號:  

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照金礦業有限公司“4•25”重大水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4月25日8時05分,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照金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照金煤礦”)發生重大水害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838.17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國務委員王勇作出重要指示。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對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提出明確要求,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桂來保帶領工作組當晚趕到事故現場指導和協助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陜西省省委書記婁勤儉、省長胡和平、常務副省長姚引良等領導分別作出批示,副省長姜鋒率陜西煤監局、省安監局、煤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傳達國務院和陜西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銅川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搶險救援指揮部,全力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及善后處理工作。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5月9日,經省政府同意,由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組織省安監局、監察廳、公安廳、總工會、煤管局和銅川市政府有關人員成立了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照金礦業有限公司“4·25”重大水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調查組邀請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了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綜合分析事故搶險救援報告、遇難人員尸檢報告,結合專家的技術分析報告,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照金煤礦位于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照金鎮,距耀州區36km,為股份制民營企業,由貴州寶光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民營股份企業)和銅川市正寶工貿有限公司合資經營,注冊資金1830萬元,其中,貴州寶光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占股70%、銅川市正寶工貿有限公司占股30%。由持有貴州寶光能源有限責任公司51%股份的山西普大煤業公司(民營股份企業)管理照金煤礦,銅川市正寶工貿有限公司不參與照金煤礦經營和管理,年終固定分紅。

 

    礦井于2004年7月開工建設,2007年9月投入生產,設計能力45萬t/a。2008年11月,核定能力為90萬t/a;2013年9月完成礦井通風系統改造,12月核定能力180萬t/a。屬證照齊全的生產礦井。

 

    該礦井田面積約14.3km2,屬黃隴煤田旬耀礦區。井田總體為一寬緩的向斜構造,軸向近東西,長約10km,寬約2.2km,南翼傾角8~12°,北翼傾角2~5°。井田內未見斷裂和巖漿活動跡象,地質構造屬簡單類。

 

    礦井開采4-2煤層,開采標高為+1240~+1030m,厚度2.65~16.4m,平均厚度8.28m。礦井采用斜、立井開拓,單水平上下山布置,全井田劃分為兩個采區,東部為一采區,西部為二采區。事故前一采區布置1個綜放工作面、2個綜掘工作面,二采區布置1個綜放工作面。采用走向長壁采煤方法、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礦井為低瓦斯礦井,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風;煤層自燃傾向性為Ⅰ類容易自燃煤層,煤塵具有爆炸性;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

 

    礦井中央水倉容積為1100m3,配備3臺DG155-67×7水泵,單臺額定排水能力155 m3/h,3趟φ180排水管路;二采區水倉容積為200m3,配備2臺BQS100- 200-100/N水泵,單臺額定排水能力100 m3/h;各回采和掘進工作面均配備兩臺BQS-80-37/1140潛水泵,單臺額定排水能力為80m3/h。礦井排水系統能夠滿足正常排水需要。

 

    (二)水文地質情況

 

    照金煤礦位于旬耀礦區的南部,中部為黃土塬殘塬,東部為低中山區,溝谷坡降比大,山梁最高處標高1827.60m,最低點為寺坪河和秀房溝河交匯處,標高1205m,相對高差622.60m。

 

    主要地表水:礦區內主要河流為寺坪河及從東部邊界流過的秀房溝河,據1984年流量觀測,寺坪河1119.60m3/d,秀房溝河13881.97m3/d。

 

    礦區地下水:開采的4-2煤層頂板充水水源從下到上依次為延安組砂巖含水層、直羅組砂巖含水層、洛河組砂巖含水層。據其賦存特征可分為兩大類,松散層孔隙裂隙潛水含水層和碎屑巖裂隙含水層。延安組砂巖和直羅組砂巖含水層富水性弱,層厚分別為30.05~86.05m和46.43~104.91m。洛河組砂巖含水層富水性弱~中等,層厚104.35~426.75m。在直羅組砂巖含水層和洛河組砂巖含水層之間有宜君組礫巖相對隔水層,層厚0~24.36m。煤層頂板夾2~4層礫巖層,下部為中砂巖,膠結松散。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照金煤礦二采區ZF202綜采放頂煤工作面第4至15號支架之間。

 

    該工作面為走向長壁綜合機械化放頂煤工作面,可采儲量2035793t。采面長150m,采高3.2m,放頂3.8m,底板留護底煤0.5m。采用雙滾筒采煤機割煤,采放比1:1.1,放煤步距0.8m。運輸和回風順槽均布置在煤層中,長度1470m,巷道斷面為矩形,錨網索支護,運輸順槽斷面凈高3.2m、凈寬5.2m,凈斷面積16.64m2。回風順槽凈高3.2m、凈寬4.2m,凈斷面13.44 m2。截止4月25日,該工作面已推進1153m,剩余317m至停采線。ZF202工作面回采過程中正常涌水量30~50m3/h。

 

    (四)礦井水害防治情況

 

    煤礦建立了防治水機構,探放水工作由地測科負責,5名探放水工分散在采掘區隊,配備5臺探水鉆機。礦井進行了水文地質類型分類,編制了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ZF202工作面制定了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沒有編制專門的探放水設計,規定從兩順槽60米開始,每100米在兩順槽各打一探水孔,進行疏水。ZF 202工作面探放水記錄顯示兩巷總共施工鉆孔7個,均無水。

 

    2013年7月19日,ZF118工作面發生透水,累計排水量達23000m3,未造成人員傷亡。事發當天,區煤炭管理局得知后向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做了匯報。市縣各級管理部門到現場指揮搶險救援,制定了科學的排水方案和防止次生事故的措施,區煤炭局派員駐礦跟班,確保排水安全。并邀請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和陜西省煤田地質局194地質隊對礦井水文地質進行了分析、探查,編制了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分類報告,提出了防治水工作意見建議。2014年12月、2015年8月在開采過程中,分別在ZF201、ZF202工作面采空區側也發生過水害事故,兩次事故涌水比較平緩,未造成人員傷亡,煤礦也未向相關部門匯報。

 

    二、事故發生經過、搶險救援情況及事故類別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4月24日22時,綜采隊副隊長黨小盈主持召開了零點班班前會,指出ZF 202工作面8號支架前有淋水、20號支架頂部破碎,要求采煤機割煤時注意跟機拉架,防止架前漏頂漏矸,全力配合,共度難關。跟班副隊長譚高峰強調工作面21號支架被壓還未拉出,要全員配合,加強支架檢修,加快工作面推進速度,盡快通過當前不利的開采條件。會后,副隊長譚高峰和班長鐘永平帶領工人入井。綜采隊零點班出勤35人,其中跟班副隊長1人、班長1人、采煤機司機3人、清煤工6人、支架工4人、超前支護工4人、上隅角維護工2人、轉載機司機1人、乳化泵站司機1人、檢修工1人、皮帶機司機2人、回風順槽起底工5人、排水工3人、電鉗工1人。25日零時左右,當班工人陸續到達ZF202工作面各自工作地點,開始工作。副礦長劉沛為零點班帶班礦領導,25日零時左右隨工人入井后,先后到達一采區104掘進巷、ZF203備用工作面回順、二采區軌道下山檢查安全工作,約于3點左右來到ZF202工作面。當時工作面正在移架,8至21號支架處壓力大,6至8號支架間頂板有淋水,劉沛檢查了工作面安全情況后,工作面開始割煤。約7時左右,劉沛去工作面運輸機頭處查看。

 

    4月25日八點班綜采隊出勤32人,由副隊長黨小盈和副班長任曾進帶領,于7時10分左右陸續入井。7時20分,副班長任曾進與電工潘斌、支架工詹輝順和安檢員馮增林等4人入井,乘坐第一趟人車到達二采區(其余人員事故發生時還未到達工作面)。任曾進去ZF201工作面水倉查看排水情況,安檢員馮增林、電工潘斌和支架工詹輝順進入ZF202工作面準備交接班。8時許,正在工作面10號支架處清煤的工人王志紅發現7~9號架架間淋水突然增大,水色發渾,立即跑到工作面刮板運輸機機頭處報告帶班副礦長劉沛,隨后撤離工作面。劉沛接報后通過工作面聲光信號裝置發出“快撤”指令,隨即和排水工李軍奇從工作面機頭向運順撤出;副班長胡小民、支架工喬琳琳等25人向工作面機尾方向經回順撤出。在撤離過程中,聽到巨大的聲響,并伴有強大的氣流,看到巷道中霧氣彌漫。劉沛到液壓泵站向調度室作了匯報,并派當班瓦檢員張新榮去運順查看情況,發現運順巷道最低點(距運順口80m)已積滿了水。隨后,劉沛與剛剛到達的八點班跟班副隊長黨小盈清點了人數,發現11人未撤出。

 

    (二)搶險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照金煤礦立即啟動了事故應急預案,8時30分,煤礦救護隊員入井探查救援。

 

    耀州區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匯報。相關區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趕到現場,成立了應急救援工作組,迅速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副省長姜鋒率陜西煤監局、省安監局、煤管局負責同志和相關專家趕赴事故現場后,立即成立了省級事故救援協調指導小組,下設專家組和現場救援指揮部,緊急會商研判井下事故工作面情況,制定搶險救援方案和技術措施,全力指導井下搶險救援工作。為確保井下搶險救援工作安全科學推進,有關部門領導、專家帶頭下井指導救援工作,并堅持24小時現場指揮。銅川礦業公司救護隊、咸陽市礦山救護隊、照金煤礦救護隊全面開展救援。西安煤科院、陜西煤化集團銅川礦業公司派出骨干力量增援。救援人員分班作業,礦長帶班、省市區專業技術人員跟班,實行24小時不間斷施救。

 

    4月27日23時20分,在運順發現第一名遇難礦工。5月7日22時03分,最后一名遇難礦工遺體升井,現場救援結束。救援工作歷時302小時,組織參與救援總人數達7566人次,先后安裝局扇2臺、水泵6臺,施工探放水鉆孔25個,總進尺859m,排泄水量32267m3,清理巷道455.5m,清理淤泥、砂石1680.45m3。  

 

    (三)事故類別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屬水害事故。

 

    三、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受采動影響,ZF202工作面上覆巖層間離層空腔及積水量不斷增加,形成了泥沙流體;在工作面出現透水征兆后,繼續冒險作業,引發工作面煤壁切頂冒落導通泥沙流體,導致事故發生。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對水害危險認識不足、重視不夠。

 

    (1)礦井在2013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8月先后三次發生透水,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未引起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的重視,未進行認真總結分析,未采取有效勘探技術手段,查明煤層上覆巖層含水層的充水性,制定可靠的防治水方案。

 

    (2)該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指出礦井構造主要為寬緩的向斜,要對構造區富水性和導水性進行探查,同時對上下含水層水力聯系探查,以確定礦井主要涌水水源。煤礦并未引起重視,在ZF202工作面回采前,沒有進行水文地質探查,對洛河組砂巖含水層水的危害認知不清,未能發現頂板巖層古河床相地質異常區。

 

    (3)現場作業和相關管理人員安全意識差,水害防范意識薄弱,透水征兆辨識能力不強。ZF202工作面從4月20日零點班開始,工作面周期來壓,30~70架壓力大,37~45架前梁有水,煤幫出水,隨后幾天,各班雖強調注意安全,加強排水,但仍繼續組織生產,并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處理隱患。

 

    2.防治水管理不到位。

 

    (1)礦井防治水隊伍管理不規范,配備5名探放水工分散在采掘區隊;探放水工作由地測科組織實施,采掘區隊配合,在施工過程中對鉆孔位置、角度、深度無人監督,措施落實不到位。

 

    (2)探放水措施落實不到位,ZF202工作面兩順槽施工的探水鉆孔間距、垂深不符合要求。探放水措施流于形式,鉆孔施工不規范,2016年以來ZF202工作面推進長度約320米,僅在運輸、回風順槽各施工了兩個探水鉆孔,傾角為15°和36°、斜長為35和43 m;在工作面頻繁出現淋水、壓架等現象時,仍未采取有效的探放水措施。

 

    (3)ZF202工作面回采地質說明書未將上覆洛河組砂巖含水層作為主要災害防范對象,未編制專門的探放水設計,只制定了頂板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且未進行會審,鉆孔設計不能探到洛河組砂巖含水層,也未達到回采地質說明書規定的垂深。探放水措施存在漏洞,探水點間距和鉆孔傾角、終孔位置設計不合理,每隔100米布置一個探水點,且鉆孔傾角為30°、斜長40m,既達不到疏放洛河組砂巖含水層水的目的,也未達到《ZF202回采地質說明書》規定的垂深60米的要求。

 

 

    3.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不到位。

 

    應急救援培訓針對性不強,管理人員和職工對透水預兆認識不清,自保互保意識不強;未開展水害事故專項應急演練工作,管理人員和職工在透水發生時應急處置能力差,出現透水預兆后,不及時撤人,繼續違章冒險作業。

 

    4.地方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有漏洞。

 

    (1)耀州區煤炭管理局對相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監管不力;對照金煤礦安全生產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探放水設備缺陷、ZF202工作面防治水漏洞及水害異常情況;監督照金煤礦整改安全隱患、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工作不力;對照金煤礦復產復工驗收工作組織不力、把關不嚴、檢查不規范。

 

    (2)耀州區政府對耀州區煤炭局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督促不到位。

 

    (3)銅川市煤炭工業局對下屬事業單位煤炭安全執法大隊履職情況監督不力;對耀州區煤炭局履職情況指導不力;對照金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履職不到位、水害隱患整改落實情況監督不到位;對照金煤礦復產復工驗收抽查把關不嚴、檢查不全面。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為責任事故。

 

    四、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員

 

    1.黨小盈,男,照金煤礦綜采隊副隊長,4月20日至事發時代行隊長職責負責綜采隊安全生產工作。對煤層頂板水害認識不足,在工作面頻繁出現壓架、煤壁切頂、淋水、漏矸等現象的情況下,盲目組織生產,在這起事故中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資格,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劉沛,男,中共黨員,照金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礦井生產管理工作。對煤層頂板水害認識不足,在工作面頻繁出現壓架、煤壁切頂、淋水、漏矸等現象的情況下,盲目組織生產,且作為事故當班的帶班礦領導,安全意識差,未及時采取停產撤人措施,在這起事故中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資格,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黨紀處理。

 

 

    3.劉義民,男,中共黨員,照金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4月20日至事發時代行礦長職責。作為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負責人,礦井二采區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沒有進行補充勘探工作;沒有組織實測煤層頂板垮落帶、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準確掌握上覆洛河組砂巖含水層水的危害;對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把關不嚴,未組織會審,對探放水工作監督不力;對煤層頂板水害認識不足,在工作面出現壓架、煤壁切頂、淋水、漏矸等現象時,措施不力。代礦長期間對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隱患掌握不清、采取措施不力,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資格,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黨紀處理。

 

    4.馮文博,男,中共黨員,照金煤礦礦長,負責礦井全面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煤礦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對水害危險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礦井二采區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未組織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ZF202工作面回采前,沒有組織進行水文地質探查,未能發現頂板巖層古河床相地質異常區;未及時補充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對職工應急救援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不到位。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礦長職務,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黨紀處理。

 

    5.胡堂玉,中共黨員,照金礦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人代表,負責照金礦業公司全面工作,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水害危險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礦井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未組織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工作面回采前,沒有組織進行水文地質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總經理職務,終身不得擔任何煤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黨紀處理。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理人員

 

    6.孫新營,男,照金煤礦安全檢查員,負責零點班工作面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煤層頂板水害認識不足,在工作面出現壓架、煤壁切頂、淋水、漏矸等異常時,安全意識差,責任心不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監督制止不力,且提前離開工作面,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檢查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并處罰款8000元。

 

    7.鐘永濤,男,照金煤礦綜采隊隊長兼技術員,負責綜采隊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工作。作為綜采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對煤層頂板水害認識不足,離礦休假時工作面出現壓架、煤壁切頂、淋水、漏矸等現象,采取措施不力,對綜采隊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資格,并處罰款18000元。

 

    8.尹耀輝,男,照金煤礦地測科長,負責礦井水文地質具體工作。缺乏水文地質專業知識,對煤層頂板水害的復雜性認識不清,未編制ZF202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編制的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存在漏洞,探放水工作執行不到位,且在工作面頻繁出現淋水、漏矸、壓架等現象時,仍未采取有效的探放水措施,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資格。

 

    9.王俊亮,男,照金煤礦地測副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水文地質工作,分管地測科。缺乏水文地質專業知識,對煤層頂板水害認識不到位。礦井二采區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沒有組織實施補充勘探工作;未能準確掌握上覆洛河組砂巖含水層水的危害;在ZF202工作面回采前,沒有組織進行水文地質探查;未督促編制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設計,對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把關不嚴,對探放水工作監督不力。事故發生前外出休假,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資格。

 

    10.高耀奇,男,照金煤礦生產科長,負責礦井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對煤層頂板水害認識不足,未能準確掌握上覆洛河組砂巖含水層水的危害;在工作面頻繁出現壓架、煤壁切頂、淋水、漏矸等現象時,未認真進行分析研究,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在這起事故中負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暫停其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資格。

 

    11.蔡海,男,中共黨員,照金煤礦安檢科科長,負責管理礦井各項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對工作面頂板離層水害認知不足,防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資格。

 

    12.黨軍盈,男,中共黨員,照金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對工作面頂板離層水害認知不足、防范不力,對防治水現場管理監督不到位,對職工應急救援培訓和應急演練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資格,并處罰款64686元(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上年度個人收入為107810元)。

 

    13.張文海,男,中共黨員,山西普大煤業公司總經理,負責照金煤礦的指導管理工作。對照金煤礦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處以罰款43200元(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上年度各人收入為72000元)。

 

 

 

    14.王全文,男,臨時聘用人員,耀州區煤炭局照金煤礦駐礦監管員。任耀州區煤炭局照金煤礦駐礦監管員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對照金煤礦安全生產檢查不認真、不主動,監督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未發現ZF202工作面水害異常情況。對照金煤礦安全隱患檢查不力、監督整改不到位負有直接責任。建議耀州區煤炭局與其解除聘用關系。

 

    15.王西偉,男,臨時聘用人員,耀州區煤炭局照金煤礦駐礦監管員。任耀州區煤炭局照金煤礦駐礦監管員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未發現照金煤礦202工作面涌水異常、頂板淋水增大、壓架等異常情況,履職不認真、不到位。對照金煤礦水害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負有直接責任。建議耀州區煤炭局與其解除聘用關系。

 

    16.李戰平,男,中共黨員,臨時聘用人員,耀州區煤炭局安監科工作人員。任耀州區煤炭局安監科工作人員期間,承擔照金片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未嚴格履行管轄煤礦的安全監管職責,對照金煤礦的安全隱患失察。對照金煤礦的安全生隱患整改不力負有直接責任。建議耀州區煤炭局與其解除聘用關系。

 

    17.宋朝明,男,事業單位人員,耀州區煤炭局安監科科長。任銅川市耀州區煤炭局安監科科長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在照金煤礦復產復工驗收工作中,對煤礦探放水相關設備、作業情況檢查不到位,執行省煤炭局《關于切實加強煤礦復產復工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力,對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檢查不規范。對照金煤礦探放水措施監管不到位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8.孫剛,男,事業單位人員,耀州區煤炭局駐礦監管員辦公室主任。任耀州區煤炭局駐礦監管員辦公室主任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對駐礦監管員管理不嚴、監督不力,對照金煤礦駐礦監管員長期履職不到位的問題未有效整改。對照金礦駐礦監管員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9.李磊,男,事業單位人員,耀州區煤炭局應急救援中心主任(兼監控中心主任)。在任耀州區煤炭局應急救援中心主任(兼監控中心主任)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監管照金煤礦應急救援預案實施不力,對照金煤礦復產復工驗收檢查不仔細。照金煤礦應急救援預案實施不到位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殷興旺,男,中共黨員,事業單位人員,耀州區煤炭局總工程師。任耀州區煤炭局總工程師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指導照金煤礦落實專家會診結果不到位,對照金煤礦復產復工驗收的組織不力,執行有關工作程序不到位。對照金煤礦安全隱患整改落實不到位、復產復工驗收不規范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黨內警告處分。

 

    21.寇文彬,男,中共黨員,參公事業單位人員,耀州區煤炭局副局長。任耀州區煤炭局副局長期間,分管駐礦監管員辦公室,包抓照金片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對駐礦監管員辦公室領導不力,管理不嚴;對照金煤礦安全隱患整改監督不到位;對照金礦進行復產復工驗收組織不力、把關不嚴。對照金煤礦安全隱患檢查不力、整改不到位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2.許繼光,男,中共黨員,參公事業單位人員,耀州區煤炭局副局長。任耀州區煤炭局副局長期間,負責全區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對照金煤礦包片組履職情況監督不力,對照金煤礦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工作督促落實不到位。對照金礦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3.韓戰倉,男,中共黨員,公務員,耀州區政協副主席、煤炭局局長。任耀州區煤炭局局長期間,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對班子成員工作督促不到位,對班子成員履職協調不到位,對防治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情況失察,對照金煤礦復產復工驗收把關不嚴。對照金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落實不到位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4.朱志民,男,無黨派人士,公務員,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任耀州區副區長期間,主管安全生產工作,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效履行煤礦安全監管領導責任,對耀州區煤炭局在煤礦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照金鎮政府、耀州區安監局履行安全監管責任督促不到位。對照金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不力等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5、張大軍,男,中共黨員,中共銅川市耀州區委副書記、耀州區政府區長。任耀州區委副書記、區長期間,落實《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的力度不夠,履行煤礦安全監管領導責任不到位,對耀州區煤炭局在煤礦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照金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6.楊建強,男,中共黨員,事業單位人員,銅川市煤炭局安全執法大隊科員(借調至安監科工作)。借調銅川市煤炭局安監科工作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對照金煤礦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復產復工驗收抽查不到位;指導監督照金煤礦應急救援管理工作不力;監督照金煤礦整改202工作面水害隱患不到位。對照金煤礦應急救援管理、水害隱患整改不到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7.常銘,男,中共黨員,事業單位人員,銅川市煤炭局安全執法大隊稽查科副科長(實際主持工作)。在任銅川市煤炭局安全執法大隊稽查科副科長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對崗位職責認識不清,未按照崗位職責對照金煤礦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查處整改,履職不力。對照金煤礦安全隱患未有效整改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8.孫磊,男,中共黨員,事業單位人員,銅川市煤炭局安全執法大隊副隊長。任銅川市煤炭局安全執法大隊副隊長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對照金煤礦的探放水設備以及探放水工作情況檢查不細致,對復產復工驗收抽查把關不嚴,對隱患整改情況督查不力。對照金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黨內警告處分。

 

    29.李軍發,男,中共黨員,公務員,銅川市煤炭局安監科長。任銅川市煤炭局安監科科長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和《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規定,對照金煤礦安全生產檢查不力、監督水害隱患整改落實不到位;對照金煤礦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監督不力;對照金煤礦進行復產復工驗收抽查把關不嚴。對照金煤礦安全隱患檢查不力、監督整改不到位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0.李冬,男,中共黨員,事業單位人員,銅川市煤炭局安全執法大隊隊長。任銅川市煤炭局安全執法大隊隊長期間,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領導不力,對照金煤礦的執法檢查組織不力,對照金煤礦復產復工驗收抽查安排部署不細致、把關不嚴。對照金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31、付護省,男,中共黨員,漢族,銅川市煤炭工業局黨組書記、局長。任銅川市煤炭工業局局長期間,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照金煤礦實施監管,對銅川市煤炭局安全監管科、安全執法大隊工作督促不到位,對照金煤礦隱患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到位,復工抽查把關不嚴等問題失察。對照金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落實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三)事故責任單位行政處罰建議

 

    照金煤礦發生重大水害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銅川監察分局給予其行政罰款150萬元。

 

    (四)其他

 

    1.建議對耀州區委書記楊宏偉同志進行約談,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建議責成銅川市人民政府向陜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建議責成陜西煤監局銅川分局向陜西煤監局作出深刻檢查。

 

    4.建議責成耀州區委、耀州區政府、銅川市煤炭局向銅川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提高認識,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刻吸取本次水害事故的教訓,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行業管理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安全生產。

 

    (二)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及災害防治工作。照金煤礦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開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查清煤系地層充水性,查明礦井或采區水文地質情況,調查、收集、核實古河床相特殊構造帶及廢棄老窯的相關情況;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開展煤層頂板離層水體相關機理研究,掌握工作面頂板壓力顯現規律和煤層頂板砂巖水形成機理及防治技術,為科學嚴密防范水害事故提供決策依據;實測上覆巖層“兩帶”發育高度等技術參數,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建立健全防治水安全責任體系,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專用探放水設備、組建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采取綜合技術手段探明頂部離層空腔水體的賦存及其他災害情況,在真實全面掌握礦井災害的情況下,提出科學合理的綜合治理方案,并實施到位,確保安全生產。

 

    (三)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提高水害應急處置能力。強化煤礦防治水安全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職工辨識透水事故征兆水平,增強防范水害事故的能力。在采、掘過程中,發現頂板礦壓異常,架間淋水,涌水量增大,水質、水溫異常,水色發渾,片幫,漏頂及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嚴禁冒險作業。

 

    (四)強化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和深度。各產煤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理順屬地監管職責,夯實基層監管責任。各級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責,真正做實做細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工作,高度重視并認真研究分析日常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落實駐礦監管員責任,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為煤礦安全生產創造條件、提供保障。對隱患排查措施不落實、不執行探放水制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責令其停產整頓,嚴禁組織生產。

 

  

 

 

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照金礦業有限公司

 

“4·25”重大水害事故調查組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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